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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-> -> 檢索 "ctext:220462"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鴉片事略
條件: 提到「李鴻章
Total 3

鴉片事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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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緒二年,英官馬嘉理被害事起,英公使威妥瑪會北洋通商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,於七月二十六日在煙臺議立條款。其第三端洋藥一項,威使議請本國準為另立辦法,與他項洋貨有別,令英商於販運洋藥入口時,由新關派人稽查,封存棧房或躉船,俟售賣時,洋商照則完稅,並令買客一併在關輸納厘金,以免偷漏。其應抽收釐稅若干,由各員察看情形酌辦。
15
權自我操,誰能過問?稽經諏律,理有同然,而措正施行,又無煩再計決也。臣奉命與各國事務,責無可辭。曾於接晤英使威妥瑪時,論及鴉片宜加征稅釐,翼可減癮,威妥瑪亦無以難之。適李鴻章至,臣偕赴總署,與威妥瑪會商一次,李鴻章又獨與威妥瑪晤商兩次,威妥瑪意見不同,語多反覆,而於加價一節,尤斷斷然若重有所惜者。臣等如從其後議,以每箱八十兩為定則,加數甚微,不但癮無由減,適足為興販洋藥者廣其銷路,而內地種罌粟販煙土者得以藉口,並加征捐厘亦多窒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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