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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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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五代會要 |
條件: 提到「給事中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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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九》
4 | 長興四年六月,敕御史中丞龍敏、給事中張鵬、中書舍人盧道導、尚書刑部侍郎任贊、大理卿李延範等詳定大中統類。 |
《卷十三》
2 | 長興元年十一月,給事中崔衍奏:「當省給納諸州銅魚勘問,本行令史將狀稱:『內庫每州銅魚一隻,長留在內,一隻在本州庫,逐季申報平安。左魚五隻,皆鐫次第字號。每新除刺史,到郡後遣人到省,請合左魚,當司覆奏。內庫次第出給左魚一隻,到州集官吏取州庫右魚契合,卻差人送左魚納省。如別除刺史,班司又請次第左魚,周而復始。』臣以州司差人往來,須有煩費,今後所除刺史,在京受命或經過都城者,可令自牒當省請左魚,本州契合後,差人納省。」從之。 |
2 | 周顯德五年六月敕:「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,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。」按唐典,諫議大夫四員,正五品上,皆隸門下省,班在給事中之下。至會昌二年十一月,中書門下奏升為正四品下,仍分為左右,以備兩省四品之闕,故其班亦升在給事中之上。近朝自諫議大夫拜給事中者,官雖序遷,位則降等,至是以其遷不倫,故改正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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