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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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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續資治通鑑 |
條件: 提到「刑部侍郎」 |
Total 18 |
《卷第四十二》
198 | 戊辰,以知樞密院事晏殊為檢校太傅、充樞密使,同知樞密院事王貽永、刑部侍郎杜衍、右諫議大夫鄭戩並為樞密副使。 |
《卷第七十九》
37 | 辛巳,寶文閣待制、刑部侍郎蹇周輔,坐變湖南鹽法,抑勒騷擾,落職,知和州。 |
《卷第八十二》
58 | 刑部侍郎彭汝礪與執政爭獄事,自乞貶逐,甲申,詔改禮部侍郎。 |
《卷第九十七》
228 | 乙酉,金人以括金未足,殺戶部尚書梅執禮,侍郎陳知質,刑部侍郎程振,給事中安扶,梟其首,乃下令曰:「根據官已正典刑,金銀或尚未足,當縱兵自索。」既而漢軍都統劉彥宗言於宗翰、宗望曰:「蕭何入關,秋毫無犯,惟收圖籍。遼太宗入汴,載路車、法服、石經以歸,皆令則也。」宗翰等頗納其言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》
58 | 己巳,尚書刑部侍郎曾開試禮部侍郎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一》
138 | 尚書刑部侍郎劉岑移吏部侍郎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二》
93 | 癸丑,權尚書刑部侍郎周聿改戶部侍郎,太常少卿蘇攜權刑部侍郎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四》
186 | 先是詔刑部侍郎周聿充京西路分畫地界官,應乾措置,樞密都承旨鄭剛中充陜西路分畫地界官,應乾措置,委川陜宣撫司照南北誓書文字,子細分畫,不得差錯生事,至是又遣將焉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五》
46 | 庚戌,權工部尚書莫將、刑部侍郎周聿自京西割地還行在。時金人遣李成以兵行境上,邊民驚擾。 |
《卷第一百二十七》
37 | 丙申,刑部侍郎周三畏,進權本部尚書。 |
《卷第一百三十》
122 | 十一月甲寅,權尚書刑部侍郎韓仲通權刑部尚書,權戶部侍郎徐宗說試兵部侍郎,左正言兼崇政殿說書鄭仲熊權吏部侍郎,直顯謨閣、知臨安府曹泳權戶部侍郎兼權知臨安府。時徐宗說久病,故以泳代之。 |
175 | 壬辰,權尚書刑部侍郎張柄充敷文閣待制、知潭州。柄,秦檜死黨也。時張浚謫居永州,檜猶忌浚,故俾柄與王召錫共察之。 |
《卷第一百三十一》
163 | 己酉,以徐林為刑部侍郎。 |
《卷第一百三十二》
5 | 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亦奏其事,且言不當強提輦官,詔殿前司究治,乃吐渾押官潘勝所招也。權刑部侍郎陳正同等請決杖降資。葉義問言:「輦官最為親近,比於足蹙路馬之芻,萬萬不侔。今刑部官吏以輕刑處之,附下不恭,孰大於此!」詔正同罰銅十斤。 |
《卷第一百四十一》
34 | 五月癸亥,刑部侍郎汪大猷言:「國家立保正之法,願兼耆長者聽,故數十年來,承役之初,縣道必抑使兼充。蓋保正一鄉之豪,官吏有須,可以仰給,故樂於並緣以為己利。凡有差募,互相對糾。請令諸路常平司相度,或別有所見可行者,限一月條具來上,本部參以見行條法,立為定制。」從之。 |
《卷第一百四十九》
81 | 刑部侍郎曾逮,請依乾道九年指揮,令刑部長貳、郎官及監察御史每月通輪錄囚,具名件聞奏,庶得糾察之職。帝曰:「可令每仲月錄囚。」 |
《卷第一百七十一》
132 | 丁巳,刑部侍郎趙以夫入見,言本國。帝曰:「此事實不可緩。」以夫曰:「臣編類仁宗、高宗《兩朝定儲本末》,具載諫疏及舉行次第,庶幾成憲昭然,可以早定大計。」 |
《卷第一百九十八》
210 | 特們德爾專政,一日,召刑曹官屬問曰:「西僧訟某之罪,何以久弗治?」眾莫敢對。刑部侍郎曹伯啟從容言曰:「事在赦前。」竟莫能奪其議。宛平尹盜官錢,特們德爾欲并誅守者,伯戶執不可,杖遣之。伯啟,碭山人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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