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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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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文獻通考
條件: 提到「宋仁宗
Total 5

卷十六·征榷考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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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宗時,詔天下茶鹽酒稅取一歲中數為額,後雖羨益勿增,無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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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,河南北曹、濮以西,秦、鳳以東,皆食解鹽。自仁宗時,解鹽通商,官不復榷。熙寧中,市易司始榷開封、曹濮等州。八年,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,於是開封府界陽武、酸棗、封邱、考城、東明、白馬、中牟、陳留、長垣、胙城、韋城,曹濮澶懷濟單解州、河中府等州縣,皆官自賣。未幾,復用商人議,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穎隰州、西京、信陽軍通商,畿縣及澶、曹、濮、懷、衛、濟、單、解、同、華、陜、河中府、南京、河陽,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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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過求增羨,慮有時而闕,不可許也。」當時,南方之鹽全在海,北方全在解池。然而南方之鹽,管得其人則其害少,惟北方解池之鹽,有契丹、西夏之鹽嘗相參雜,奪解池之利,所以本朝議論最詳,大抵解池之鹽,味不及西夏,西夏優而解池劣;價直,西北之鹽又賤。所以沿邊多盜販二國鹽以奪解池,所以國家常措置關防,西夏常護視入中國界。大抵南方所出是海鹽,自漢以來,海鹽、井鹽用煎熬之制,皆烹煉然後成,兩處之鹽,必資人力。如解池之鹽,大抵姑耕種,疏為畦壟,決水灌其閒,必俟南風起,此鹽遂熟,風一夜起,水一夜結成鹽。所以北方皆坐食鹽,如南風不起,則課利遂失。夫海鹽、井鹽全資於人,解地之鹽全資於天而人不與。至徽宗時,如兩浙之鹽多有變更。自蔡京秉政,費轉搬倉之法,使商賈入納於官,自此為鈔鹽法,請鈔於京師,商賈運於四方。有長引、短引,限以時日,各適所適之地,遠近以為差。蔡京專利罔民,所以鹽法數十日一變。鹽法既變,則鈔鹽亦不可用,商賈既納錢之後,鈔皆不用,所以商賈折閱甚多,此海鹽之一變也。解鹽之變,緣徽廟初,雨水不常,圍塹不密,守者護視不固,為外水參雜。雨水不常,外水イ滿流入,解池不復成鹽,此所以數年大失課利。後大興徭役,盡車出外水,漸可再復,此是解鹽之一變也。若論禁榷之利,天下之鹽固皆禁榷,惟是河北之鹽自安、史亂河北一路,緣藩鎮據有河北鹽,後本朝因而以鹽定稅,所以河北一路鹽無禁榷《唐志》:「自兵興,河北鹽羈縻而已。至皇甫奏置榷鹽使,如江淮榷法,犯禁者歲多。及田弘正舉魏博歸朝廷,穆宗命河北罷榷鹽。」《國朝會要》:「開寶三年四月,詔河北諸州,鹽法並許通行,量收稅錢,每斤過稅一文、住賣二文,隱而不稅,悉沒官,以其半給捕人定賞。」仁宗時,議者要禁榷,仁宗不肯。神宗時,荊公、章亦欲禁榷,神宗亦不許。自後章為相,方始行禁榷,犯刑禁者甚多,盜賊滋起。河北所以不可禁榷,兼河北之鹽又與其他不同。如井鹽,官司只纔一井,故井鹽可榷。如解池之鹽,亳封守,亦可禁榷。海鹽亦待煎起爐閉爐,非一旦所成,官司及時禁察,亦可禁榷。惟河北鹽是鹵地,其地甚廣,非如井、池可以為墻園籬塹封守;又才煎便成,非如海鹽必待煎煮,可以禁察,所以最易得犯禁。自章禁榷河北,一到靖康之末,盜賊愈多。河北風俗悍,鹽又易成,小人圖利,所以不體朝廷之法,遂輕來相犯。鹽大略如此。然推大綱論之,鹽固是三代以前與民共之,若就後世不得已,彼善於此論之,取諸山澤不猶勝取之於民!蓋所謂興販煎鹽皆非地著之人,因而取之,必寬民力。本之民力,然而取之欲寬,不盡其利,則鹽可以公行,若迫而取之,必有官刑。此見小者必至於失大,而鹽法之弊所以不可施行也與!」

卷一百九十二·經籍考十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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鼂氏曰:仁宗英宗兩朝國史也,王珪等撰。元豐五年六月奏御,監修王珪,史官蒲宗孟、李清臣、王存、趙彥若、曾肇,賜銀絹有差;蘇頌、黃履、林希、蔡卞、劉奉世以他職罷去,吳充、宋敏求前死,皆有錫賚。紀五卷、志四十五卷,比之《實錄》,事迹頗多。但非寇準而是丁謂,託之神宗詔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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