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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宋史 |
條件: 提到「南宮縣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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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紀第八 真宗三》
9 | 八月乙巳,太白晝見。丙午,幸南宮視惟敘疾。詔除纁田租。庚戌,曲宴諸王、宰相。癸丑,賜青州孤老煢獨民帛。惟敘卒。丙辰,錄唐長孫無忌、段秀實等孫,授官。丁巳,詔文武官有言刑政得失、邊防機事者並賜對。癸亥,甘州回紇可汗夜落紇奉表詣闕。乙丑,刻御制《大中祥符頌》於左承天祥符門。河決通利軍,合御河,壞州城及傷田廬,遣使發粟振之。九月丁丑,涇原鈐轄曹瑋言籠竿川熟戶蕃部以閑田輸官,請於要害地募兵以居,從之。戊子,幸太乙宮祈晴。辛卯,向敏中等為五嶽奉冊使。癸巳,禦乾元樓觀酺。 |
61 | 五月乙巳,邠寧環慶部署王守斌言夏州蕃騎千五百來寇慶州,內屬蕃部擊走之。癸丑,幸南宮視惟憲疾。甲寅,惟憲卒。乙卯,毛尸等三族蕃官馮移埋率屬來歸,詔撫之。丙辰,詔天下繫囚死罪減等,流以下釋之。丁巳,向敏中為宮觀慶成使。甲子,左天廄草場火。庚午,太白晝見。 |
《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(河北路 河東路)》
32 | 南宮,上。皇祐四年,升新河鎮為縣,廢南宮。六年,省新河為鎮入焉。棗強,上。熙寧元年,省為鎮入信都。十年,復置。 |
《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(黃河中)》
49 | 七月己巳朔,冀州南宮等五埽危急,詔撥提舉修河司物料百萬與之。甲午,都水監言:「河為中國患久矣,自小吳決後,泛濫未著河槽,前後遣官相度非一,終未有定論。以為北流無患,則前二年河決南宮下埽,去三年決上埽,今四年決宗城中埽,豈謂北流可保無虞?以為大河臥東,則南宮、宗城皆在西岸;以為臥西,則冀州信都、恩州清河、武邑或決,皆在東岸。要是大河千里,未見歸納經久之計,所以昨相度第三、第四鋪分決漲水,少紓目前之急。繼又宗城決溢,向下包蓄不定,雖欲不為東流之計,不可得也。河勢未可全奪,故為二股之策。今相視新開第一口,水勢湍猛,發洩不及,已不候工畢,更撥沙河堤第二口洩減漲水,因而二股分行,以紓下流之患。雖未保冬夏常流,已見有可為之勢。必欲經久,遂作二股,仍較今所修利害孰為輕重,有司具析保明以聞。」 |
《列傳第九十九》
34 | 嘉祐中,擢甲科,歷冀州南宮令。縣比不得入,俗化凋敝,其賦甚重,輸絹匹折稅錢五百,綿兩折錢三十,民多破產。摯援例旁郡,條請裁以中價。轉運使怒,將劾之。摯固請曰:「獨一州六邑被此苦,決非法意,但朝廷不知耳。」遂告於朝。三司使包拯奏從其議,自是絹為錢千三百,綿七十有六。民歡呼至泣下,曰:「劉長官活我!」是時,摯與信都令李沖、清河令黃莘皆以治行聞,人稱為「河朔三令」。 |
《列傳第二百一十五孝義》
7 | 呂升,萊州人。父權失明,剖腹探肝以救父疾,父復能視而升不死。冀州南宮人王翰,母喪明,翰自抉右目睛補之,母目明如故。淳化中,並下詔賜粟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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